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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及解散

有關公司必須根據公司法註冊成立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 公司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 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或運作三個月以上;
  • 公司已營業或運作,公司必須遞交財務報表,報表結業日為停止營業日期;
  • 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
  • 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
公司必須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並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會被檢控。
  • 任何公司如結束營業或結束任何分行業務,均須於結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通知商業登記署。 閣下須為該業務繳付商業登記費直至該業務結業為止。
  • 根據公司法,在香港成立公司,不論是否在經營中,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並須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直至該公司解散。
  • 在提交所需檔後,稅務局局長會考慮就該公司開始進行清盤或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不營運私人公司註冊撤銷後的年度暫停發出商業登記費和征費的繳費通知書。在任何情況下,仍必須繳付規定的登記費和征費直至該公司開始進行清盤或申請不營運私人公司註冊撤銷的年度為止。
香港撤銷公司收費 海外撤銷公司收費 – 不同海外公司,撤銷價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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